一、雇傭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含義
雇傭合同,是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獲得勞務報酬,雇主獲得雇員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利益的勞務活動的約定,在民法體系中屬于勞務合同。雇主雇傭他人從事勞務活動,本質上就是要通過使用他人勞動擴大雇主的事業(yè)范圍或活動范圍,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雇主對雇員有選任、指導、監(jiān)督、指揮、管理的義務和權利。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項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在民法體系中屬于勞務合同中的只完成工作的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所注重的是承攬人的人力、技術、設備(工具)、資源等勞動條件,勞動條件決定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成果質量具有決定定作人期待的利益保障和承攬人獲取報酬的雙重屬性。
二、雇傭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qū)分
1.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jiān)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jiān)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fā)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yè)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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